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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起诉的种类和情形
释义
    不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不起诉的效力是结束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分为以下三种:一法定不起诉。二酌情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一、存疑不起诉能否结案
    存疑不起诉能否结案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怀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对经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决定不起诉的,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疑似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怀疑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案。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还是可以起诉的。
    二、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书是否就代表没事了
    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书不代表以后就没事了。只是我国主张的是疑罪从无,法院没有判决,不会有犯罪记录的,检察院不起诉的案子一般都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的案子。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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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3: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