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共有权性质的学说 |
释义 | (一)总有说 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为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对特定之物享有所有权。该理论源于日耳曼法的村落共同体所有权,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土地的管理及处分权属于村落团体,而使用、收益权能则属于村民;第二,村民所享有的使用、收益权能与其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密不可分;第三,村民对所有物无应有部分可言,故不能请求分割。有学者认为,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物权相分离的角度考察,共有权的管理权能属于授权性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而用益权能则属于区分所有人。 (二)按份共有说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事先确定的应有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主要特征:第一,每一个共有人按事先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权人可以请求处分对共有物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按份共有说主要观点:区分所有人是按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摊了共用部分,同时,此处的按份共有也不同于一般的按份共有,为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之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说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基于共有关系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共同共有的成立是以共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二,由于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分割及转让对共有物的份额;第三,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权利义务平等,并非按比例分配和承担。有学者认为于同一建筑物上所共同生活之人为了共有部分之管理与共同生活秩序之维持,往往需制订规约及选任管理人,彼此间因而形成合伙关系,因此建筑物之共用部分乃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合有,即共同共有。 (四)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确定共有性质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依各国法律之实践可以分为:纵切型区分所有权、横切型区分所有权还有混合型区分所有权三种类型。纵切型区分所有权,指的是连排式或者并列式分间所有的建筑物之上成立的,比如连排的别墅。除了共用的墙壁及支柱以外,其余一般均分别归属于各区分所有权人,而且各区分建筑物之间的分割界限非常明显。因此有学者认为其共有部分的关系宜理解为按份共有。横切型区分所有权,是指将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即水平方向的切割,使各层建筑分别归由不同的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其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有部分除了共同的楼层板之外,还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等。混合型区分所有权,指的是上下做水平分割、左右做竖直分割的分套所有的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横切型和混合型区分所有权复杂得多,因此,有学者认为横切型和混合型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关系,宜理解为共同共有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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