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出租房屋治安许可条件 申请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结构安全牢固,具有基本的生活设施; (二)出入口、通道等设施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 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治安保安人员。 二、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领《许可证》的,应当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的房屋证明; (二)出租房屋申请表; (三)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审批程序 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派出所与出租人或者出租单位治安责任人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不予发放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四、有效期限 《许可证》的发放以出租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证。《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在有效期内终止出租的,应当在终止出租后七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终止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