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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保留死刑的罪名
释义
    

法律主观:
    


    死刑是否该保留 死刑存废论在我国一直属于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现目前我国《刑法》仍然规定了死刑的相关制度。 1、死刑不违背社会契约。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杀人是社会契约问题。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 2、死刑是实现对杀人者报复的必要手段。“杀人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 3、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少保留论者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理由。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 终身监禁 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 4、死刑是彻底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必要之刑。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以上就是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死刑是否该保留”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网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四十八条 【 死刑 、 死缓的适用 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 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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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