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通知,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以下简称“内五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对其青苗补偿、花卉苗木移植补偿、住宅房屋补偿、企业房屋补偿、房屋搬迁补助、过渡补助等各项补偿(助)标准进行调整。经综合测算,此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整体上调幅度接近30%。 为鼓励按期倒房腾地,通知规定,在内五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分三个时段按照8万元/户、5万元/户、3万元/户三个标准给予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具体时限和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严格按以上三个标准执行。个人合法房屋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倒房腾地的,由征地拆迁事务所依据相关证明将奖励费点对点地支付给被拆迁对象,规定时限内没有倒房腾地的不予奖励。 同时,为调动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在内五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增设1.5万元/亩的按期腾地奖,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奖励拨付必须与腾地期限、腾地进度和工作考核严格挂钩,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此次补偿标准调整只针对内五区范围。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仍依据原有执行标准实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同时,四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