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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调解书可以撤销吗
释义
    离婚不能撤销。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且不可撤销。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生效的离婚判决不可撤销,但双方当事人保留有复婚的权利。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原告可以在离婚判决宣告之前,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可以达到阻止婚姻解除的效果。
    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离婚诉讼开庭时,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也可按撤回离婚诉讼处理。
    一、被告不到场怎么办
    离婚被告不到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但是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条件是
    1、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了传票传唤被告到庭;
    2、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正当理由,包括身体发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审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只有下列情况下对方不到才能宣判: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时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传唤被告才能将离婚缺席判决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二、民事诉讼法撤诉条款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了关于申请撤回起诉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第六十六条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第一百五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5)第一百五十九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6)第一百六十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7)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8)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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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1: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