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手后怀孕男方不支付打胎费该怎么办 |
释义 | 男方需承担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营养费,尽管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应自愿,禁止强迫和干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抚养费。 法律分析 积极和男方协商,男方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结语 男方应积极与女方协商,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责任主要是道义上的,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畴。女方怀孕是由于双方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由于双方没有合法夫妻身份,不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法规的要求,女方有权依法终止妊娠。然而,男方应适当提供帮助和补偿,包括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至1071条,婚姻应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和干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或生母应负担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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