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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知道中途要上下班打卡,最后人事不承认我在这个地方工作过
释义
    公司做出规定,上下班必须要打卡,如未按时打卡,每次扣罚金20-100元,一定有制度约束才行,上下班打卡必须按公司规定执行。忘记打卡等同没打卡,可以书面解释并由上级领导签字处理,如不能解释则按没打卡处理。每个月给规定数量的赦免权,超过直接按迟到或者旷工计,每月忘记打卡不能超过三次,多出部分扣除当天的工资。当天忘记打卡,当天写明原因交给会计,如当天不能说明情况的,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并找出相关证明人签字,因为工作中确实有粗心的员工忘记打卡,只要能说明情况,并有证明人就算正常打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不知道身份证号,只知道地址,怎样才能知道身份证号
    身份证必须和户口的地址一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等主要信息,且前述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即指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欠钱的人姓名不知道身份证不知道!能查到吗?
    只有欠款人的姓名能起诉,如果欠条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进行签名确认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在医院检查了一堆项目花了1000多块钱最后什么结果也不知道,乱收费,乱加钱?
    患者在就医过程是认为医院乱收费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到医疗所在地的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接待群投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我在学校遇到不公平待遇,怎么办?
    投诉学校违规的办法:可以向当地的教育局打电话进行投诉。或是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投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过完户以后才知道取暖费没有交这个钱归谁来接我
    取暖费由房东交,房东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租客交纳。房东不能以住宅未居住、供暖温度不达标、租赁房屋等原因拒绝缴纳供暖费,如供暖设施受损,房东应先行承担维修费用,分清责任后再行主张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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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