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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城伤残等级评定办理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运城伤残等级评定办理条件是什么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运城伤残等级评定什么时候可以办理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运城伤残等级评定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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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6: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