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并依法享受下列待遇: 1、8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定期抚恤金。 5 、特别生活补助。 6、丧葬补助费。因此,如果有家人是被评为烈士的,其遗属是可以享受上述待遇的。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 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二条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