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对强直性肌病患者的理赔责任,取决于该疾病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某些疾病,该疾病是否为继往病史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该疾病的理赔责任应当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事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提出;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异议而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前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健康检查。被保险人不接受健康检查或者提供虚假的健康检查结果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治患者前,了解患者的病史、药物过敏史、过敏体质等情况,并记录在案。对于重大疾病史、过敏性疾病史等应当特别注明。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对强直性肌病患者的理赔责任,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关于继往病史的条款,强直性肌病是否算继往病史需要根据该条款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保险人的病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