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一户申请修路 |
释义 | 想要致富就要先修路,现在在很多的农村地区都不乏普通公路乃至高速公路穿梭而过,出行也是极为方便的,在进行修路时可能需要进行征地拆迁,这就会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当农村地区有些是一户一宅而有的是一户多宅被征地修路时,对他们的补偿是怎么样的呢?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我国现在对农村地区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制度,即一个家庭户口只能申请拥有一块宅基地建房使用。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一户多宅的征地补偿也不外于一户一宅制度下,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补偿包括房屋基地补偿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困难补助和奖励、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费等。 但也还有一种例外的一户多宅情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多出的宅基地房屋遇到征地拆迁也能获得合理补偿,那便是通过合法继承来的宅基地房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在现如今严格的土地政策下,如果自己是一户多宅且多出的宅基地房屋不能通过合法确权的,还是及时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为好,因为这样也许还有机会获得一些对房屋的补偿,减少自己的不必要损失。如果是能通过合法确权的宅基地房屋也要尽早进行确权,这样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也能受到法律支持得到应有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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