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洛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公有住房、房改补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偿还商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商业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和部分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四)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六)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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