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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洛阳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释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政策如下: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按异地转移业务办理;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3、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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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4: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