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前所述,由于赠与彩礼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赠与是否成立取决于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结婚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财产的所有劝仍属于赠与方所有。如果对方仍继续占有赠与的彩礼,则属于无合法原因的占有,即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这时虽然不能要求受赠与人必须与之结婚,但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双方没有结婚,赠与方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至于在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范围,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相似。,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在我国,婚约只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属于事实行为。而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婚约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约的约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所以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婚约中约定的“若一方悔婚的,需向受害人赔偿××人民币,或是在一方死亡时,生存者要为死者守节若干年”等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均是无效约定。,但对于以婚约的成立为前提而赠送的“彩礼”或其他财产,由于从法律属性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婚约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