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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并探讨了员工持股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文章指出,员工持股制度可以有效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然而,在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如操作不规范、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的风险。因此,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实行员工持股计划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相关部门的有效落实和严格监督。
    法律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促使企业必须跟随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自身策略,以求实现更长远的发展。对于不同企业来说其改制的内容有所差异。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什么呢?针对该问题下文中做出了相关的诠释与说明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什么?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简称ESOP)由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isKelso)在1956年提出,他发现当时美国提供资本的人获得的回报要远远多于提供劳动的人,如此往复循环,便出现了富者愈富、穷人愈穷的两极分化现象,进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为了扭转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凯尔索提倡通过设计一种制度安排使得工人们也可以购买他们为之工作的公司的股权,并可以获得公司未来分红的收益。后来,美国相关的政策法规如《税收改革法案》(TaxReformAct)就全面植入了凯尔索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构想,促进了员工持股制度在美国迅速地发展。与美国员工持股制度不同的是,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是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股权制度安排。自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就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其间既因该制度的先进性而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兴起,又因操作不规范导致内部人控制和短期套利等行为而被数度叫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制度再次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对企业员工持股制度做出部署,开始积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纵观我国30多年的员工持股制度发展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不仅经历过大力推广的阶段,也有数度被紧急叫停的阶段。如今员工持股制度再度兴起,究其原因在于员工持股制度自身具有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员工持股制度使得员工也获得剩余索取权,有利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第二,员工持股制度使得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形成统一,减少了委托代理风险;
    第三,员工持股制度激发企业员工活力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然而,实行员工持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操作不当容易给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打开便利之门。所以,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既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也需要相关部门有效地落实和严格监督。
    二、交易成本视角下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制度的效率
    1.员工持股制度优化产权结构,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可以表述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对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然而,正像有些学者形象比喻的一样,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就如自然界没有摩擦力一样,是非现实的。在充满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必然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进而对经济制度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规范的科斯定理”必然带有价值判断因素,即“建立合理的制度,使私人协议失败产生的损失最小”,其中判断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一是具有清晰明确的产权,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①。
    然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单一性具有“产权不清”、“委托代理”链条过长的“天然”缺陷,从而给国有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绩效带来障碍②。主要体现在:第一,国有集合产权的权属不明造成“搭便车”现象普遍。与私人企业的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归全民所有,中央和省、市三级国资委、财政部、交通部等政府部门以及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本质上仅是所有者代表,其投资运营行为产生的外部性溢出——企业收益剩余权不能全部由所有者享有,对应的风险和成本也不需要其全部承担。国有资本产权主体不清晰造成的双向问题就是出资人“缺位”(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和出资人“越位”(分享利益时竞相争夺),即“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国有产权运营效率低下。第二,国有企业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放大了产权不清的效率损失。在“人民—国家—政府—投资运营机构—国有企业”众多“委托代理”环节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每一步都存在道德风险,致使“产权不清”的风险随着委托代理链条而在不断地扩大,形成累积性代理成本,造成国有独资企业运营效率低下。
    拓展延伸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实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深度融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企业的发展。
    然而,员工持股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员工持股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同时,员工持股制度的监管也需要到位,以防止员工利用持股制度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制度可以作为一种有益的激励机制,但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确保员工持股制度的规范和实施。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制建设,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促使企业必须跟随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自身策略,以求实现更长远的发展。对于不同企业来说其改制的内容有所差异。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什么呢?针对该问题下文中做出了相关的诠释与说明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什么?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简称ESOP)由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isKelso)在1956年提出,他发现当时美国提供资本的人获得的回报要远远多于提供劳动的人,如此往复循环,便出现了富者愈富、穷人愈穷的两极分化现象,进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为了扭转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凯尔索提倡通过设计一种制度安排使得工人们也可以购买他们为之工作的公司的股权,并可以获得公司未来分红的收益。后来,美国相关的政策法规如《税收改革法案》(TaxReformAct)就全面植入了凯尔索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构想,促进了员工持股制度在美国迅速地发展。与美国员工持股制度不同的是,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是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股权制度安排。自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就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其间既因该制度的先进性而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兴起,又因操作不规范导致内部人控制和短期套利等行为而被数度叫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制度再次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对企业员工持股制度做出部署,开始积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纵观我国30多年的员工持股制度发展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不仅经历过大力推广的阶段,也有数度被紧急叫停的阶段。如今员工持股制度再度兴起,究其原因在于员工持股制度自身具有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员工持股制度使得员工也获得剩余索取权,有利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第二,员工持股制度使得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形成统一,减少了委托代理风险;
    第三,员工持股制度激发企业员工活力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然而,实行员工持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操作不当容易给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打开便利之门。所以,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既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也需要相关部门有效地落实和严格监督。
    二、交易成本视角下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制度的效率
    1.员工持股制度优化产权结构,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可以表述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对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然而,正像有些学者形象比喻的一样,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就如自然界没有摩擦力一样,是非现实的。在充满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必然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进而对经济制度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规范的科斯定理”必然带有价值判断因素,即“建立合理的制度,使私人协议失败产生的损失最小”,其中判断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一是具有清晰明确的产权,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单一性具有“产权不清”、“委托代理”链条过长的“天然”缺陷,从而给国有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绩效带来障碍②。主要体现在:第一,国有集合产权的权属不明造成“搭便车”现象普遍。与私人企业的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归全民所有,中央和省、市三级国资委、财政部、交通部等政府部门以及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本质上仅是所有者代表,其投资运营行为产生的外部性溢出——企业收益剩余权不能全部由所有者享有,对应的风险和成本也不需要其全部承担。国有资本产权主体不清晰造成的双向问题就是出资人“缺位”(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和出资人“越位”(分享利益时竞相争夺),即“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国有产权运营效率低下。第二,国有企业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放大了产权不清的效率损失。在“人民—国家—政府—投资运营机构—国有企业”众多“委托代理”环节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每一步都存在道德风险,致使“产权不清”的风险随着委托代理链条而在不断地扩大,形成累积性代理成本,造成国有独资企业运营效率低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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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