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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解除留置措施条件的最新通知
释义
    纪委无权留置,监察委才能留置,留置时间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六个月。留置决定需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级别的监察机关或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应及时解除不当留置,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法律分析
    解除留置措施条件:纪委无权留置,监察委才能留置,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拓展延伸
    最新规定下解除留置措施的条件
    根据最新规定,解除留置措施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被留置人员未构成逃跑、销毁证据等危险行为;2.没有其他新的犯罪嫌疑或证据;3.提供担保或履行相应的保证金;4.配合调查、出庭作证等法律程序;5.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等社会联系;6.无法逃避司法追究的证据。此外,解除留置措施还需考虑案件性质、被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因素。请注意,具体的解除留置措施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案件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信息。以上仅为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最新规定,解除留置措施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纪委无权留置,监察委才能留置,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具体条件还需考虑案件性质、被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因素。请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信息。以上仅为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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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