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留置需要上级批准吗? |
释义 |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市级以下机关需报上级批准,省级机关需备案。留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若留置措施不当,监察机关应及时解除。监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公安机关应依法提供协助。 法律分析 解除留置措施条件:纪委无权留置,监察委才能留置,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拓展延伸 解除留置措施的申请流程 解除留置措施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申请书、律师委托书等。然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相关机构或法院,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接下来,申请人需要等待机构或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面谈。一旦审查通过,机构或法院会发出解除留置措施的决定,并通知相关方。最后,如果有其他争议或异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上诉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注意,具体的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指导。 结语 解除留置措施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审查、决定通知、上诉维权等步骤。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请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准确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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