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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房主同意装修适用添附还是侵权吗
释义
    可以适用侵权,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一、合同能转让吗?
    1、门店转租人不具有转租权而对外转租的、门店房东有权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认定转租合同无效,门店受让人受到的损失可向门店转租人主张;2、门店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超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期限无效;3、门店租赁合同期满后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首先根据门店租赁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若协议未约定的,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发生的费用,有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二、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
    附合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是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添附物的价值。不动产所有权人获取利益与动产所有权人遭受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两个重要要件。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回房屋时取得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却不必然获得利益,承租人亦不会当然遭受损失,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理论。这由以下方面因素决定:
    第一,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是为满足己方的使用需要,根据其审美情趣和使用目的进行。当承租人审美情趣与确定的房屋用途与出租人不一致时,出租人往往要重新进行装修,不会因接受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获取利益。
    第二,承租人如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其租赁期限相适应的装饰装修费用,该费用作为其租赁房屋的投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依照该条法律规定,承租人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经装饰装修使用后的状态,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亦无需对装饰装修予以补偿。
    第三,装饰装修主要发生在经营用房租赁中,缔约双方普遍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无偿取得装饰装修,上述约定已经成为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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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