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责令依法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