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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运费佣金的计算方法
释义
    海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构成,附加费种类繁多,不同航线的附加费也有所不同。船公司向货代收取佣金,佣金可以分为比例佣金和固定佣金,不同的船公司幅度也不一样。定额佣金是不管海运费是多少,统一按小柜多少美元,大柜多少美元退给货代。同一个船公司不同航线定额佣金也不一样。
    法律分析
    关于海运费的构成,一般是基本运费加上附加费。附加费种类繁多,例如日本的海运附加费包括CAF、YAS、EBS等,欧洲的海运附加费包括BAF、CAF、安全附加费、苏伊士运河费以及低硫附加费,美国的海运附加费包括DDC等。因此,不同航线的附加费会有所不同。
    关于船公司向货代收取佣金的问题,不同的船公司收取的佣金也不尽相同。通常,佣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比例佣金和固定佣金。比例佣金是基本海运费的百分比,而固定佣金则是一种固定的金额。不同的船公司幅度也不一样,多的有5%,还有4%,目前比较多见的是2.5%(大多数船公司如此),最低的是0(如长荣)
    B.定额佣金,就是不管海运费是多少,统一按小柜多少美元,大柜多少美元退给货代。同一个船公司不同航线定额佣金也不一样。如韩进,东南亚等近洋航线是小柜佣金10美元,大柜佣金20美元;欧洲等远洋航线定额佣金是小柜20美元,大柜40美元。
    结语
    海运费的构成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附加费种类繁多,不同航线的附加费也不同。船公司向货代收取佣金,佣金可以分为比例佣金和固定佣金,不同的船公司幅度也不一样。有些船公司收取的佣金是按小柜多少美元或大柜多少美元来计算的,而有些则不管海运费是多少,统一按小柜多少美元或大柜多少美元来退给货代。同一个船公司不同航线的定额佣金也不一样。因此,在选择海运公司时,应该仔细了解其附加费和佣金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书面通知的提交】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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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