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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多少年工业用地多少年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 ,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 房产管理部门 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 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客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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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4: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