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嫖宿幼女与强奸行为的法律定性 |
释义 | 强奸罪与嫖幼罪的刑罚差异并非法律空子,而是基于不同的刑事行为和加重情节考量。嫖幼罪的起刑点较高,而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较难在自愿性行为中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需要特定条件,如多人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且判刑幅度与嫖幼罪相近。致被害人严重后果可被视为强奸罪,即使事实上开始时得到同意,但在行为过程中持续奸淫也可构成强奸行为。因此,刑罚差异并非法律为男性设立。 法律分析 从量刑上看,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幼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于是不少人认为“这是个法律空子”,甚至有人说“这法律是为男人设的”。 但是,嫖幼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而强奸罪的起刑点只有3年。而且,强奸罪一般也只能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加重情节”下,才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且,嫖幼过程中一般为犯罪者与被害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以强奸罪中“强奸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无法作用在自愿性行为中。 强奸罪中第二个加重情节是“强奸多人”,如果和多个幼女无交易发生性行为,实际刑罚幅度应为10-15年,而如果和多个幼女嫖宿,则可以判10-20年。 强奸罪中第三个加重情节是“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很难想象幼女会在公共场所做交易。 强奸罪中第四个加重情节是“二人以上轮奸”,在实际判例中,即便轮奸幼女也很少能判超过15年的刑期,与嫖幼罪加重处罚的刑期相同。 强奸罪中第五个加重情节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由于自愿性行为一般不会发生严重后果,所以一旦发生,均可认定为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事实上的同意,可认定为强奸罪。即便行为开始时的确得到被害人同意,但在行为过程中面对被害人极端痛苦依然持续奸淫,其行为已经由嫖幼转化为强奸行为。 结语 尽管有人认为强奸罪和嫖幼罪的刑罚存在不公,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强奸罪的起刑点低于嫖幼罪,且加重情节也有限。嫖幼过程中的自愿性行为使得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难以适用。虽然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存在,但实际判决很少超过嫖幼罪的刑期。因此,在法律上,嫖幼罪和强奸罪的刑罚差异有其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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