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约车司机虚构订单是否构成诈骗 |
释义 | 一名网约车司机利用虚构订单空跑的方式,骗取了被害单位的钱财,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办 法律分析 一名网约车司机虚构了订单空跑,以骗取平台车费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被害单位的钱财。他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较大。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补充: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网约车司机虚构订单是否构成诈骗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约车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首选之一。然而,一些网约车司机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竟然虚构订单,从而使消费者支付了高昂的打车费用。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网约车司机虚构订单,使消费者支付了高昂的打车费用,其行为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虚构订单也是一种欺骗行为,使消费者陷入了误解,认为他们享受了优惠的价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网约车司机虚构订单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诈骗罪。因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对于虚构订单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是包容态度。同时,《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较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网约车司机虚构订单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然而,这种行为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和打击。同时,我们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以免被虚构的订单所骗。 结语 网约车司机虚构订单空跑,以骗取平台车费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被害单位的钱财。他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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