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鉴定弄虚作假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释义 |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若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也不能排除存在造假行为,毕竟人非完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机构应审查鉴定事项和材料,满足要求则受理;不完整或不充分需补充后受理。鉴定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复杂情况可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需及时告知委托人。补充或重新提取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分析 一般不会,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也不排除会有造假行为,毕竟人还只是人。【法律分析】一般不会,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也不排除会有造假行为,毕竟人还只是人。一般不会,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很重要的一项证据,如果弄虚作假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也不排除会有造假行为,毕竟人还只是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结语 司法鉴定作为重要证据,弄虚作假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人非圣贤,造假行为无法完全排除。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审查委托事项和材料,满足鉴定需要。完成鉴定的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可根据情况延长,但需及时告知委托人。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时限。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于法律公正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三十三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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