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有什么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 |
释义 |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维权途径: 1、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2、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农民工享有的权益如下: (1)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2)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3)农民工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工资清单的权利; (4)农民工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5)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否则由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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