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员会是否有权让农民参与义务劳动? |
释义 |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旨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包括取消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以及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法律分析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1、“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2、“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3、“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拓展延伸 农民参与义务劳动:权利与限制 农民参与义务劳动是一个涉及权利与限制的复杂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村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利要求农民参与义务劳动。这种安排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农民的权利也需要得到保障,他们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参与义务劳动,并且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和福利保障。同时,应该明确界定义务劳动的范围和时限,避免滥用权力和剥夺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和政策,平衡农民权利与义务劳动的关系,以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整体福祉。 结语 农村税费改革的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主要目标已得到实现。然而,农民参与义务劳动的权利与限制仍存在复杂问题。需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和政策,平衡农民权利与义务劳动的关系,以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整体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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