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期间以小时、日、月计算,开始的小时、日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期间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天开始计算。而且为了保证实际的诉讼期间,计算期间时,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对于上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件而言,只要在期间届满前交给邮局寄出的,就不算过期。路途上的时间是司法机关邮寄送达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期间耽误意思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当然,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当事人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耽误了诉讼期限,那么,就丧失了实施该诉讼行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由于客观上遇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致使期限耽误的,则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期限顺延。申请顺延的原出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是遇到一些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灾、台风等情况,交通断绝,所以不能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耽误了期间;二是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的理由,如果因病住院动手术等,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因而耽误了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