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拍卖银行股权过户的规定是什么,是怎样回事 |
释义 | 1、实现债权该策略是以某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拍卖某科技公司所持股权优先受偿已支付款项。就该策略而言:首先,某证券公司履约过程完全遵循相关协议的约定,而标的股权因某科技公司的过错在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内,被工商银行查封,导致标的股权不能过户,即造成了某科技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不能,构成对某证券公司的违约。其次,根据法律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某证券公司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违约金。最后,某证券公司系标的股权的质押权人,且质押登记于工商银行查封之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证券公司已付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违约金可排在工商银行的债权主张之前,就质押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此,该策略下,某证券公司风险较小,法律上的不确定因素相对较少。但因为涉及诉讼,受相关诉讼期限的制约,操作期限较长,且某证券公司无权拿到股权。 2、实现股权该策略系某证券公司代某科技公司偿还对工行的债务,在法院解封后标的股权过户至某证券公司名下。就该策略而言:首先,某科技公司必须给予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准备各项文件,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但某科技公司在收到某证券公司及某建设公司此前支付的保证金和股权转让款后,就开始借故不积极履约,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以及准备股权过户文件过程中,其相关经办人员常常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制造障碍,不配合某证券公司工作,因此,某科技公司的配合程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某科技公司经营管理较为混乱,资金挪用情况严重,涉及多起债务纠纷,潜在债务风险加剧,已被法院查封的标的股权可能出现轮候查封的状况。第三,要协调多方当事人的关系,存在相当的难度,工作量较大。因此,在该策略下,某证券公司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协调多方当事人存在相当的困难,相应的风险以及操作难度很大。最终某证券公司因为考虑到某基金公司的并购价值以及转让价格的优势,选择了难度较大的“代偿债务,取得标的股权”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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