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
释义 |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必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执行程序开始之前,法院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根本无法谈及损害案外人合法权利的问题,案外人异议自然无从谈起。相反,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标的的权属已经发生了转移,除非另行取得执行依据,不能对已经结束的执行行为撤销并恢复原状,此时提出异议亦没有意义。 (三)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只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时,该行为才会直接涉及到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问题,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则不属于案外人异议。 (四)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果书写困难,应当允许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入笔录。不论以哪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均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有多长时间 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 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 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 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 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6、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 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法院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法院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法院处理; 8、异议人不取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法院裁定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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