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能否替代录音遗嘱?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口头遗嘱的有效性问题,其中包括口头遗嘱对抗录音遗嘱的条件和限制。口头遗嘱必须满足遗嘱人是最后所立的遗嘱,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此时口头遗嘱无效。另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律分析 口头遗嘱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抗录音遗嘱,但必须满足口头遗嘱是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并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必须实在危急情况。 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拓展延伸 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效力区别 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是两种遗嘱形式,它们的效力存在一定区别。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口头表达遗嘱意愿,并由遗嘱人口头向遗嘱执行人作出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为由对抗遗嘱执行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以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遗嘱内容,但是变更后的遗嘱不得对抗遗嘱执行人。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表达遗嘱意愿,并由遗嘱人口头向遗嘱执行人作出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遗嘱有效,遗嘱人可以随时以录音遗嘱的方式变更遗嘱内容,并且变更后的遗嘱可以对抗遗嘱执行人。 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效力存在差异,应当根据遗嘱人当时的真实意愿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来确定。同时,遗嘱人可以通过口头遗嘱或者录音遗嘱的方式随时变更遗嘱内容,但是变更后的遗嘱不得对抗遗嘱执行人。 结语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满足遗嘱是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中。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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