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第一至七项和第二十九、第三十项措施,会后即可实行;第八至十八项、第二十至二十二项、第二十四项和第二十八项措施,于2003年9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五至二十七项措施,已经有明确的实行时间;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措施,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法律依据】: 《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