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如何取消精神病人的监护权 申请 撤销监护人资格 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主体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主体有以下这些: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三、撤销监护人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 证据 。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 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需要具有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取消精神病人的监护权,而且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0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0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