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实施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被侵权的自然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侵权人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侵权的自然人只是遭受了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甚或轻微的精神损害,则侵权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对无过错责任案件的适用 一般而言,无过错责任案件中责任之构成并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民法典》第1166条),故无须查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以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主观上的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被侵权的自然人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需要对行为人(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举证和证明。 二、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多次就确定精神损害数额的因素作出了规定,这些因素包括: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此外,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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