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
释义 | 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夫妻、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他们需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并且需要互相扶养。当其中一方无法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扶养费。对于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义务扶养,并且需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进行扶养。 法律分析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如下: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拓展延伸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在法律规定下需要承担对某个人的扶养义务的人。在承担这一义务的同时,法定扶养义务人也拥有一定的权利。例如,他们有权要求被扶养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要求被扶养人遵守家庭纪律等。同时,法定扶养义务人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并保障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执行扶养义务时,法定扶养义务人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扶养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被扶养人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总之,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平衡和协调。 结语 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夫妻、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需要承担对某个人的扶养义务。同时,他们也有权利要求被扶养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并要求被扶养人遵守家庭纪律等。法定扶养义务人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并保障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执行扶养义务时,法定扶养义务人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扶养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被扶养人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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