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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流程
释义
    本文介绍了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管理,制定了本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明确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经办业务中的职责。参保人员或代理人需自行选择在各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申办时需填写《社会保障卡发行承办银行意向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领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交合作银行留存,申领人或代理人留存一份。领取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
    法律分析
    为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规范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管理,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经办业务中的职责,因此制定了本业务流程。
    第一条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申办
    参保人员或代理人自行选择在各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
    (1)申请时参保人员或代理人需填写《社会保障卡发行承办银行意向表交申办银行。(参保单位职工由合作银行统一预约办理,单位填写《社会保障卡发行承办银行意向函)
    (2)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申领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交合作银行留存,申领人或代理人留存一份。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领取
    社会保障卡制卡周期约为3个月,参保人员可随时登录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会保障卡由单位统一办理领卡、激活手续)
    (1)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办理发卡。发卡时需在卡务系统中办理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的激活。社会保障卡激活后,参保人或代理人需填写《启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功能同意书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使用
    (1)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首次使用后,原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转至新社会保障卡中,原卡将自动停止使用。参报人今后就诊、住院、购药均应持新社会保障卡办理结算。
    (2)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填写《启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功能同意书的当月起自动激活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今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都将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实现,参保人应及时查看新卡账户余额情况,避免造成社会保险欠费等问题的发生。
    拓展延伸
    社会保障卡管理流程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发卡、补卡、换卡、信息查询等环节。根据《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障卡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发卡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管理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补发、换卡、信息查询等流程。
    在发卡过程中,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进行实名制审核,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对于申请信息有疑义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查询,以便及时处理。
    在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避免社会保障卡信息泄露。同时,持卡人应当及时使用社会保障卡,避免社会保障卡被遗失或者损毁。
    社会保障卡管理流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有效使用。
    结语
    为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规范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管理,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经办业务中的职责,因此制定了本业务流程。本流程旨在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同时规范社会保障卡申办、领取和使用等业务流程,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可随时登录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请、领取和激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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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