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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集物证注意事项,物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释义
    在收集物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对于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直到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再予以发还。2. 在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过程中,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3. 对于不易直接提取的事故物证,可以连同载体一起提取。4. 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重要的。5. 物证的表现形式包括笔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6. 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的方
    法律分析
    在收集物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于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直到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再予以发还。
    2、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一定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
    (1)某些微量附着物在提取前,应先拍照,以保留原始状态和位置,尤其是附着的少量纤维物证更应拍照,再小心取走纤维,妥善保管和送检。
    (2)对于不易直接提取的事故物证,如有可能,可以连同载体一起提取。
    3、法医物证的提取极易受环境气候的影响,勘查人员应事前准备好冷藏瓶等,防止受热易腐败检材失去检验价值。
    4、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重要的。
    物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物证: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
    实物是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不仅包括可以看得见的物品,而且包括肉眼看不见、需要通过科学设备才能发现的微量物质;不仅包括有特定形状的物品,而且包括没有特定形状的无形物,如空气、水、光线、紫外线、红外线等。在这里,有必要注意区分物品和实物,物品通常是指有特定形状、肉眼可以看到的实物,而实物包括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痕迹也属于实物的范畴。而所谓痕迹,是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遗留下的印迹。从刑事侦查学的角度上讲,当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运动时必然要留下印迹,而无论其形状如何,肉眼是否可以看见。
    从表现形式来看,痕迹有笔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
    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的方法
    1、审计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情况。不能提取原物的要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出处和保存单位。
    2、通过检查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3、向群众调查取得物证。在向群众调查收集物证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愿意提供有关物证的线索或者提交他们持有的物证。
    4、注意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物证。司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对明显违犯法律法规的案件,要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运用他们已掌握的物证。
    5、对取得的物证必须妥善保管或封存,并适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固定和保全。对于物证,不得随意使用或损毁。
    拓展延伸
    审计过程中物证的可靠性对于审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为了确保物证在审计过程中的可靠性,审计师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他们应该充分了解物证的来源和收集方式,以确保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次,审计师应该对物证进行充分检查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与案件相关,并评估其可信度和可靠性。此外,审计师还应该考虑物证在审计过程中的使用方式,以确保其不会影响审计结论的准确性。最后,审计师还应该就物证的收集和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以备后续审计或法律诉讼使用。总之,审计师应该采取充分措施,确保物证在审计过程中的可靠性,以保证审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结语
    在收集物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于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直到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再予以发还。其次,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对于不易直接提取的事故物证,可以连同载体一起提取。此外,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重要的。物证的表现形式包括笔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的方法包括尽可能提取原物、通过检查方法进行审计取证、向群众调查取得物证、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物证以及对取得的物证必须妥善保管或封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7-24)\t第三条\t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六十五条\t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二十一条\t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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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