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处分的调查处理中什么对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认为处分违法或者不当有 |
释义 | 政务处分的调查处理中,监察机关对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认为处分违法或者不当,有权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 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3、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法律依据是监察法;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综上所述,政务处分的调查处理中,监察机关对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认为处分违法或者不当,有权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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