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要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