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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复合肥具体标识的要求
释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是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和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这些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即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为了选购称心如意的肥料,农民朋友需要注意肥料名称、养分含量、氯离子含量、合格证、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等几个问题。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
    法律分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分别发布了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和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些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即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那么,农民朋友如何选购称心如意的肥料呢?在这里,笔者谈一谈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氮、磷、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如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5—15—15的氮磷钾复混(合)肥料,其总养分应标注为总养分≥45。
    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plsmn;△的字样。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拓展延伸
    根据《肥料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肥料名称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误导性文字。同时,肥料名称应当包括主要原料、主要成分或者配比,不得含有国家禁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因此,肥料名称标识必须符合以上规定,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
    结语
    农民朋友在选购肥料时,需要注意肥料名称是否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肥料名称,以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同时,应关注氯离子含量的标注,以及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购买时,还需注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只有关注这些细节,才能购买到称心如意的肥料。
    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10-26)\t第五十六条\t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畜牧法(2022-10-30)\t第四十一条\t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牧法(2022-10-30)\t第六十六条\t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支持畜禽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冷链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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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1: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