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4、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从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可以知道,要是在女职工怀孕期,允许女职工向单位请产假,而对于产假的期限,法律中也有相应的要求,一般是不能低于98天的。而说到女职工怀孕期的保护问题上,一般就是单位不能安排过重的工作给怀孕女职工,同时也不能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上夜班等等。 法律客观: 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