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上的概念,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比较广泛,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等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均叫清算组。但清算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来的清算组为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第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担任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却没有对清算组成员做出积极或消极条件的规定。 第三,法律责任:管理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由于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政府部门临时指定,其参与清算工作是不领取报酬的,故难以追究其责任。 第四,独立性: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而独立性较强。而清算组的体制、人员来源决定其首先向地方政府负责,受到行政干预较大,独立性不强。 第五,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而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后产生。 一、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的区别在哪里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 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