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6)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7)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