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象行政行为是否能够进行司法审查? |
释义 | 我国是不能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依据性等特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但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却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不相适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具有以下法理依据: 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其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里的国家机关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司法审查是公民宪法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最后途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允许受害者或潜在受害公民寻求司法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才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2、抽象行政行为理论上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推导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内在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其中就包含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从理论上说,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必然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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