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规定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 |
释义 | 一、国家规定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 1、一类地区从11.5元调整为13元,增加1.5元; 2、二类地区从9.6元调整为11元,增加1.4元; 3、三类地区从8.3元调整为9.5元,增加1.2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一类地区调整为1480元,南京(除溧水、高淳)、无锡、常州市区等地都属于一类区; 2、二类地区调整为1280元; 3、三类地区调整为1100元。 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非全日制相关的法律 1、劳动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不同于提供家政服务的“钟点工”、“小时工”,同劳务工也是两个概念。 2、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4、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5、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超出八小时以外的按1.5倍(非双休日),双休日的按2倍计算,节假日三倍。 因此,根据以上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可得出一个简单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计算公式,即: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此外,还要注意根据工作具体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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