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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日期到了,可公司不给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影响我下一家入职和交金
释义
    劳动仲裁期间找到新工作,企业拒绝办理退工单,可增加仲裁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在15天内出具退工单,否则需支付赔偿金。违反规定未出具书面证明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需退还并处以罚款,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期间找到了工作没有退工单可以找最后离职的那一家企业去办理。如果企业拒绝为你办理退工单,可以增加仲裁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开具退工单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在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天内出具退工单,否则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公司拒绝提供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如何应对影响下一家入职和交金的问题?
    面对公司拒绝提供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对下一家入职和交金的影响。首先,与新雇主沟通并解释当前情况,提供其他证明离职的材料,如离职证明、工资单等。其次,与原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领导进行沟通,要求他们提供退工单和劳动手册,解释其重要性和对未来就业的影响。如果公司仍不合作,可以咨询劳动法律专家,了解法律保护和维权的途径。同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邮件、通话记录等,以备将来维权之需。最后,尽量寻求和解、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对自己造成更多损失。
    结语
    合理维权,保障权益。劳动仲裁期间找到新工作但无退工单,可要求企业办理。如企业拒绝,可增加仲裁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15天内出具退工单,否则应支付赔偿金。若公司不合作,可与新雇主沟通并提供其他离职证明材料,同时与原公司沟通要求提供退工单。如仍不合作,可咨询劳动法律专家,保留相关证据,并尝试和解、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以避免进一步损失。维护自身权益,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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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