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的情形之一的话,并能按规定的提供合法的、有效证明的职工,可去申请提取个人的住房的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的年龄,或者已正式办理好了离退休手续的; (二)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并与所在的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三)支付自住的房屋的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