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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属于恶势力犯罪组织
释义
    恶势力与犯罪集团人数众多、成员较固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判断恶势力犯罪组织时需要考虑以下标准:一是犯罪人数必须达到三人以上;二是必须有重要或固定成员;三是必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四是必须有明确的计划和预谋实施犯罪。恶势力组织结构更为松散,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主要靠江湖道义维系。恶势力主观目的更倾向于非作歹,称王称霸,满足精神刺激需求。恶势力腐蚀渗透能力相对较弱,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经
    法律分析
    判断恶势力犯罪组织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标准:一是犯罪人数必须达到三人以上;二是必须有重要或固定成员;三是必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四是必须有明确的计划和预谋实施犯罪。
    恶势力犯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
    刑法第二十六条二款之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1984年6月15日“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一般犯罪集团的特征为:
    (1)、犯罪人数众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5)、社会危害性严重。因此,恶势力与犯罪集团有相似之处,如人数众多,成员较固定,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但两者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观目的不同。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某种或几种明确的罪行;而恶势力犯罪主要是凭借人们对其恶名的压抑和恐惧来满足其称王称霸的精神欲望并实现对社区群众的自私性剥削的畸形人生价值。
    2、作案方式不同。犯罪集团作案计划周全,目标明确,行动隐秘,一般会积极掩盖身份;而恶势力成员个性张扬,往往三五成群,行为目标一般具有偶然性和盲目性。为显示其霸道,他们经常是公开地进行违法犯罪,甚至有意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身份,以使对方因恐惧而臣服。
    3、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犯罪集团是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其实施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罚惩罚。而恶势力成员从事的既有一般违法行为,也有犯罪行为,他们经常是“大坏不干,小坏不断”,其行为一般以破坏社会治安管理为主。从大量实际材料看,由一般违法到犯罪,由轻罪到重罪,直至恶贯满盈遭致灭顶之灾正是恶势力犯罪形成、发展的轨迹。因此,一些恶势力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针对黑社会在我国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因此,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的共同点,如都具有一定的组织,人数较多,拥有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活动范围,经常以暴力威胁手段从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等,但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更为严密。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发起者、组织者,基本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层级清楚,有残酷、严格的内部纪律约束。如宜宾市**伟集团的《员工手册》共四章47条,内容包含对出卖、背叛、损害组织利益、不服从命令的,处以割舌、挖眼、切指、断双腿和处死等酷刑。在从事犯罪行为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从事幕后策划和遥控指挥,并不亲自参与现场行动,其成员犯罪具有职业化、专门化趋势,是一种严密、残酷的犯罪组织,主要从事杀人、抢劫、贩毒、绑架勒索、盗卖文物、组织偷渡等犯罪活动。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较为松散,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主要靠江湖道义维系,除组织者和领导者外,其他多数成员不固定,只是在实施违法犯罪时才临时纠合在一起,成员素质普遍偏低,往往是谁最心狠手黑后台硬、敢打敢杀不怕死,就听谁的。成员之间没有明确分工或只是具体行动时临时分工,其组织者、领导者常常“身先士卒”直接参与现场作案。
    2、主观目的和经济实力不同。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长期存活、膨胀的前提和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在以暴力为后盾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谋求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垄断地位,以“黑”养“黑”,非法敛财,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力图控制某一地区的政治和文化,充当“第二政府”角色。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主要是为非作歹,称王称霸,满足精神刺激需求,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雄厚经济基础,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经济实力,有时甚至一餐饭也会成为恶势力犯罪的诱因。
    3、腐蚀渗透能力不同。官匪勾结,“黑白”两道合流,沆瀣一气,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猖獗并能持续生存的主要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金钱、美色、恐吓等贿赂、威胁手段引诱、逼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甚至通过操纵选举或利用已有的“关系网”直接向国家机关安插成员,以便随时通风报信或整治打击秉公执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恶势力的“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者层次较低,有的根本就没有“保护伞”和“关系网”,抵制社会的“后台”实力不强。
    拓展延伸
    恶势力与黑社会的区别在于它们所违反的法律和规定不同。恶势力是指那些以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团伙。它们的行为通常是组织成员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通过垄断商品、控制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恶势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关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而黑社会则是指那些以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团伙。它们的行为通常是组织成员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通过垄断商品、控制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黑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虽然恶势力与黑社会都是一种违法犯罪团伙,但它们所违反的法律和规定不同。恶势力行为通常是经济方面的违法犯罪,而黑社会行为则是社会方面的违法犯罪。因此,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时,需要根据具体行为来判断其属于哪一种违法犯罪,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结语
    恶势力犯罪与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恶势力犯罪主要是以满足个人欲望和称霸社区群众为目的,犯罪集团则是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固定的成员,以实施多种犯罪活动为目的。恶势力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计划和预谋,而犯罪集团通常有明确的计划和预谋。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犯罪集团则对社会危害性较大。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恶势力犯罪是违法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则是一种犯罪组织。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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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