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
释义 |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如果约定加班工资基数远低于工资标准,则按工资标准来核算加班基数; 2、如果约定加班基数高于工资标准,则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执行; 3、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则按合同的工资标准执行加班工资基数。 一、劳动仲裁申诉书载明的事项具体如下: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劳动仲裁申请的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3、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仅约定了工资标准,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此种情况下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是,这种情况也要考虑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否合理。因许多用人单位实际工资标准往往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外,劳动者还可能从用人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奖金、津贴等。如果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实际上把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取得的奖金和津贴等收入排除在了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之外。这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 2、劳动合同既约定了工资标准,又约定了加班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既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实践中有些地方对此支持,比如北京。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既未约定工资标准,也未约定加班基数。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也未约定加班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通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津贴、补贴是否计入工资产生争议。劳动者正常工作工资应为员工每月正常工作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至少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如果津贴、补贴每月固定发放,则应该计入工资总额。 2、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但约定了加班费基数。许多地方性规定,就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仅分为两类标准,一类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此种情况上边已经详述;另一类就是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而对于是否约定了加班费基数没有做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但约定了加班基数”这种情况,应该首先归入到“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这一类”,即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的加班基数高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因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属于有效的约定,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应该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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