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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
释义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13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可见,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在内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
    一、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应当参照上述原则,按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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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52:20